关于印发《宿州市林业局重大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林业局重大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林办〔2018〕12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我局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和法制水平,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宿州市林业局重大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宿州市林业局
2018年5月28日
宿州市林业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和《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人事任免和党务工作除外);
(二)局代拟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政府名义和本局名义签署的民商事协议合同;
(五)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六)重大资金使用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报请市政府或上级部门研究、批准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办公室、承办科室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报请局领导签发。
第四条 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向法制科室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事项方案;
(二)重大事项相关依据及背景材料;
(三)其他材料。
第五条 局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研、听证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局办公室(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七条 局法制科室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依据。
第八条 经审查合法的,由办公室列入会议议题库,或报请局领导签发。
经审查违法或部分违法的,经修改、审查合法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项,局领导不予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项相关文件,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办公室(法制部门)、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2、审查意见书(参照格式)
3、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附件1
宿州市林业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批表
登记编号:000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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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科室 |
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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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材料 |
送审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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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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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及 背景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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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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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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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意见 |
附件2
审查意见书(参照格式)
宿林法审〔2018〕000号
关于《关于xxxxxx的实施意见》的审查意见
经对《关于×义义义义义的实施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限。依据×××规定……我市(你单位)有权对《实施意见》相关内容作调整规范。
二、关于内容。经审查,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符合×××规定。
三、关于程序。《实施意见》已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综上,该《实施意见》制定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市林业局法律顾问小组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