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1810-0001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8-10-10 12:39
文  号: 林办〔2018〕12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林业局重大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印发《宿州市林业局重大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10-10 12:39 编辑:林业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林业局重大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林办〔2018〕12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我局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和法制水平,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宿州市林业局重大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宿州市林业局

2018年5月28日

   宿州市林业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和《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人事任免和党务工作除外);

(二)局代拟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政府名义和本局名义签署的民商事协议合同;

(五)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六)重大资金使用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报请市政府或上级部门研究、批准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办公室、承办科室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报请局领导签发。

第四条  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向法制科室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事项方案;

(二)重大事项相关依据及背景材料;

(三)其他材料。

第五条  局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研、听证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局办公室(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七条  局法制科室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依据。

第八条  经审查合法的,由办公室列入会议议题库,或报请局领导签发。

经审查违法或部分违法的,经修改、审查合法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项,局领导不予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项相关文件,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办公室(法制部门)、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2、审查意见书(参照格式)

3、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附件1

宿州市林业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批表

登记编号:000

事项名称

送审科室

送审时间

审查材料

送审说明

重大事项

方案

相关依据及

背景材料

科室负责人意见

法律顾问

意见

领导意见









附件2

审查意见书(参照格式)

宿林法审〔2018〕000号

关于《关于xxxxxx的实施意见》的审查意见

经对《关于×义义义义义的实施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限。依据×××规定……我市(你单位)有权对《实施意见》相关内容作调整规范。

二、关于内容。经审查,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符合×××规定。

三、关于程序。《实施意见》已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综上,该《实施意见》制定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市林业局法律顾问小组

附件3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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