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51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
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林长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2号),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制定了《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
2018年6月1日
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2号),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对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生态效益补偿方式,拓宽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途径,激发林农和基层保护和利用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二)先补后奖,综合奖补。市、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并及时兑现补偿资金,省财政给予奖补,激励引导市、县(市、区)建立补偿机制、落实公益林保护主体责任,共同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三)绩效管理,强化监督。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将市、县(市、区)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补偿资金绩效管理情况作为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奖补政策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三条奖补范围。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提高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对国有生态公益林提高补偿标准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第四条 奖补标准。在落实现行中央和省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市级按照所属各县(市、区)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1/3给予补助。省级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1/3。
第五条奖补程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30日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全市本年度(附所辖县、市、区报告)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落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执行现行国家和省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情况,提高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及补偿资金发放到位情况,主要做法及典型经验,市级补助资金落实和拨付到位情况,补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提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省林业厅对各市、县(市、区)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意见和全省奖补资金需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的审核结果,在下一年度统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或森林植被恢复费切块资金,用于省级奖补,分配下达到市、县(市、区)。
第七条资金使用。围绕全面推进林长制要求,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省财政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按规定使用,可用于公益林管护补助、公益林的政府租赁或赎买等公益林保护,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建设、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
第八条 绩效管理。市、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奖补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绩效。省级组织对各地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对补偿政策不落实、提高补偿标准资金未发放到位的,省财政按比例相应扣回奖补资金。
第九条市、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