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审准[2019]147号
赵飞同志:
你于2019年3月11日关于申请蟾蜍和4月19日关于申请黑斑蛙人工繁育许可的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灵璧县林业局派员到你场实地考察,认为你已具备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蟾蜍和黑斑蛙的基本条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准予你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蟾蜍和黑斑蛙(Rana nigromaculata),并核发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负责人:赵飞,地址: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柯湖村徐圩庄。
凡涉及上述物种的出售、购买、利用,需另行报省林业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宿州市林业局
2019年5月28日
抄:灵璧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