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审准[2019]69号
姚春同志:
你于2019年3月21日关于申请黑斑蛙人工繁育许可的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灵璧县林业局派员到你场实地考察,认为你已具备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斑蛙的基本条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准予你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斑蛙(Rana nigromaculata),并核发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负责人:姚春,地址: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庙李村晏庄。
凡涉及上述物种的出售、购买、利用,需另行报省林业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宿州市林业局
2019年3月27日
抄:灵璧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