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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审准[2019]69号

发布日期:2019-03-27 09:26 编辑:林业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姚春同志:

你于2019年3月21日关于申请黑斑蛙人工繁育许可的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灵璧县林业局派员到你场实地考察,认为你已具备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斑蛙的基本条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准予你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斑蛙(Rana nigromaculata),并核发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负责人:姚春,地址: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庙李村晏庄。

凡涉及上述物种的出售、购买、利用,需另行报省林业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宿州市林业局

                      2019年3月27日


抄:灵璧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