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21 11:3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9
樊庆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高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标准的建议”提案,现答复如下:
2020年11月20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森林保险保额和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金〔2020〕126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森林保险保额、费率和保险责任予以适当调整。相关内容如下:
一、提高森林保险保额。将公益林保额由450元/亩提高至780元/亩;将商品林保额由550元/亩提高至1000元/亩。
二、降低森林保险费率。将公益林费率由3.5‰降低至 2‰;将商品林费率由4‰降低至2.2‰。
三、扩大森林保险责任。将“旱灾”纳入森林保险责任范围, 并将“虫灾”扩大至“病虫害”。
调整事项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查勘,森林保险发生灾害事故后,保险标的往往具有较强的再生生长能力。保险标的可以确定为全损的应在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不能确定为全损的,一般应采用“首次定责,二次定损,最终核算赔款”的方式,即及时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面积、损失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记录在案。但不宜立即确定损失程度,而应根据保险标的生物特性以及条款约定,设立合理的观察期(观察期具体时间长短要根据标的种类、灾害性质和损失情况等确定),林木在约定时间内恢复生长后再进行定损,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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