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2104-00005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4-21 11:3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6号建议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宿州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21 11:3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9

樊庆铎代表

你提出关于提高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标准的建议提案,现答复如下:

20201120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森林保险保额和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金〔20201260,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森林保险保额、费率和保险责任予以适当调整。相关内容如下

一、提高森林保险保额。将公益林保额由450元/亩提高至780元/亩;将商品林保额由550元/亩提高至1000元/亩。

二、降低森林保险费率。将公益林费率由3.5‰降低至 2‰将商品林费率由4‰降低至2.2‰

三、扩大森林保险责任。将旱灾纳入森林保险责任范围, 并将虫灾扩大至病虫害

调整事项自202111起执行。

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查勘森林保险发生灾害事故后,保险标的往往具有较强的再生生长能力。保险标的可以确定为全损的应在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不能确定为全损的,一般应采用首次定责,二次定损,最终核算赔款的方式,即及时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面积、损失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记录在案但不宜立即确定损失程度,而应根据保险标的生物特性以及条款约定设立合理的观察期(观察期具体时间长短要根据标的种类、灾害性质和损失情况等确定),林木在约定时间内恢复生长后再进行定损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