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宿州市林业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查询(具体地址:宿州市淮河路114 号) 一、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宿州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二)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机关办公场所公开和受理点公开三种方式。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www.lyj.ahsz.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市林业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7—3929950。 本机关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其中:年度美国白蛾乡镇级疫点在省林业局公开之前不予公开;林业产值暂不易公开,待省政府会议通过后,才可依申请公开。
其中:年度美国白蛾乡镇级疫点在省林业局公开之前不予公开;林业产值暂不易公开,待省政府会议通过后,才可依申请公开。
(一)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包括市林业局办公室、资源站,地址:宿州市淮河路439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7-3929950;3925603,传真号码:0557-3929950,电子邮件:linye@ahsz.gov.cn,邮政编码:234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宿州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从本机关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补正。要件完备,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宿州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 话
邮 编
电子邮箱
所需信息情况
所 需 信 息
内 容 描 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选填项)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不申请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自行领取 □ 邮 寄
□ 快 递 □ 传 真
□ 电子邮件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