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2301-00009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05 15:4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林业局行政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3年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林业局行政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3年版)

来源:宿州市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5 15:4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9

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开展了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对到期的占用林地是否组织验收并恢复森林植被。

3、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符合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是否实事求是界定项目类型;是否按标准足额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否按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查验等。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项目申报过程中,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审查材料,包括用地申请报告、使用林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公示材料、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

2、开展现场踏查。对申请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项目进行现场踏查,查验位置、面积、现状、地类、规划等是否与申报资料数据一致;核实是否有未批先占等违法用地行为。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包括使用林地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争取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配合,联合基层站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是否按审批的地点、四至范围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后,对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监督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监管档案主要包括:包括用地申请报告、使用林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公示材料、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

2、跟踪监管。市林业局审批的林地批文,须抄送有关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林地批文,须同时抄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3、信息平台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许可决定,推进行政许可信息的互联互享互通。

4、联动监管。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使用林地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占用林地审批、审核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经审批使用林地或虽经批准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森林经营单位。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3、追究程序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对未经审批使用林地或虽经批准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确保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开展了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对到期的占用林地是否组织验收并恢复森林植被。

3、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符合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是否实事求是界定项目类型;是否按标准足额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否按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查验等。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项目申报过程中,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审查材料,包括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建设单位临时使用林地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项目有关批准文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公示材料等。

2、开展现场踏查。对申请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进行现场踏查,查验位置、面积、现状、地类、规划等是否与申报资料数据一致;核实是否有未批先占等违法用地行为。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包括使用林地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争取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配合,联合基层站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是否按审批的地点、四至范围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后,对临时占用林地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监督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监管档案主要包括: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建设单位临时使用林地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项目有关批准文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恢复森林植被承诺、公示材料等。

2、跟踪监管。市林业局审批的林地批文,须抄送有关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使用林地批文,须同时抄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3、信息平台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许可决定,推进行政许可信息的互联互享互通。

4、联动监管。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审核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经审批临时使用林地或虽经批准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3、追究程序。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对未经审批临时使用林地或虽经批准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确保临时征用、占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3.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开展了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对到期的占用林地是否组织验收并恢复森林植被。

3、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符合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是否实事求是界定项目类型;是否按标准足额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否按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查验等。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项目申报过程中,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审查材料,包括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建设单位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项目有关批准文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公示材料等。

2、开展现场踏查。对申请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项目进行现场踏查,查验位置、面积、现状、地类、规划等是否与申报资料数据一致;核实是否有未批先占等违法用地行为。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包括使用林地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争取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配合,联合基层站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是否按审批的地点、四至范围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后,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监督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监管档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项目有关批准文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恢复森林植被承诺、公示材料等。

2、跟踪监管。市林业局审批的林地批文,须抄送有关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林地批文,须同时抄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3、信息平台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许可决定,推进行政许可信息的互联互享互通。

4、联动监管。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批、审核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经审批使用林地或虽经批准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3、追究程序。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对未经审批使用林地或虽经批准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确保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查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4.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规范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是否合法;是否具备人工养殖的基础物质条件。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1、申请许可证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2、养殖过程中是否具备养殖审批范围内的野生动物的能力;养殖过程中是否扩大养殖数量或者非法养殖其他未经批准的野生动物。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监管工作,需对申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认真审核。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未核准、审核未通过就擅自进行人工繁育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涂改、伪造、变造或买卖审批有关材料或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反馈查处信息。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

(二)监管程序

1.材料审查。审查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审查内容包括: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文和证明其对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2.规范审批行为。

(1)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就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作出说明。

(2)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提所申请行为地县级或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繁育场所资质状况的报告。

(3)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2、信息平台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核发的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信息,推进行政许可信息的互联互享互通。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森林公安局。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经审批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追究程序。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行政审批监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5.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是否审查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的保护等级;猎捕的行为是否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1、申请许可证时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2、是否有超越许可范围猎捕的行为;猎捕过程中是否安全可靠,是否使用非法手段猎捕野生动物。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工作。对申请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认真审核。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未核准、审核未通过就擅自进行猎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涂改、伪造、变造或买卖审批有关材料或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反馈查处信息。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

(二)监管程序

1.材料审查。审查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实施捕猎的工作方案、种类、数量、地点、时间、期限、工具和方法等说明材料,捕猎行为地县级或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捕猎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2.规范审批行为。

(1)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就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作出说明。

(2)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提所申请行为县级或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捕猎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3)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2、信息平台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核发的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信息,推进行政许可信息的互联互享互通。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森林公安局。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追究程序。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猎捕野生动物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行政审批监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6.出售、购买、利用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部门许可权限范围;申请出售、购买、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否有会产生不良影响。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1、申请许可证时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2、是否有超越许可范围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出售、购买的运输手段中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出售、购买、利用非法来源野生动物。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工作。对申请出售、购买、利用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认真审核。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未核准、审核未通过就擅自进行出售、购买、利用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涂改、伪造、变造或买卖审批有关材料或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

(二)监管程序

1.材料审查。审查出售、购买、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规范审批行为。

(1)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就出售、购买、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出说明。

(2)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提所申请行为地县级或以上林业主管机构关于捕猎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3)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3.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野生动物捕猎或其他行为的审批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县以上林业主管机构举报,有关林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2、信息平台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公布相关审批信息,推进行政许可信息的互联互享互通。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森林公安局。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出售、购买、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追究程序。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猎捕野生动物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行政审批监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7.1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部门许可权限范围。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1、对申请单位和个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二级古树保护方案、移植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2、申请单位和个人是否对涂改、伪造二级古树保护方案审批有关材料或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3、申请单位和个人对二级古树保护方案是否未经市级林业主管机构核准、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申请二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许可时,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

(二)监管程序

1.材料审查。审查二级古树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材料是否完整。

2.现场查勘。

(1)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二级古树保护方案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2)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就二级古树保护方案审批作出说明。

(3)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二级古树的生长地点、树种、长势状况调查结果及现场勘验笔录。

(4)市古树名木专家查勘二级古树保护现场形成的查验报告。

3.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二级古树保护方案审批时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当地林业主管机构举报,有关林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2、信息平台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审批结果信息,推进行政许可信息的互联互享互通。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审批古树名木保护移植方案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3、追究程序。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审批许可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确保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批监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关于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临时使用林地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7.2古树名木移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部门许可权限范围。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1、对申请单位和个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二级古树移植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2、申请单位和个人是否对涂改、伪造二级古树移植审批有关材料或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3、申请单位和个人对二级古树保护方案及移植是否未经市级林业主管机构核准、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申请二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许可时,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

(二)监管程序

1.材料审查。审查二级古树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材料是否完整。

2.现场查勘。

(1)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二级古树保护方案及移植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2)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就二级古树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作出说明。

(3)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二级古树的生长地点、树种、长势状况调查结果及现场勘验笔录。

(4)市古树名木专家查勘二级古树保护及移植现场形成的查验报告。

(5)对二级古树保护及移植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3.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二级古树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时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当地林业主管机构举报,有关林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2、信息平台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审批结果信息,推进行政许可信息的互联互享互通。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审批古树名木移植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3、追究程序。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审批许可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确保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批监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关于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临时使用林地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8.木材运输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依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部门许可权限范围。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木材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运输。运输木材是否持有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品种、数量、时间、起运地点、到达地点是否与木材运输证相符。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争取当地政府配合,联合基层站所,木材运输证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是否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时限、数量、树种、方式运输,并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到采伐现场、木竹检查站进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后对拉运木材来往车辆实施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运输木材是否持有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品种、数量、时间、起运地点、到达地点是否与木材运输证相符。《木材运输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木材运输证方面对有证据证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超载、货证不符、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2、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3、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4、实施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市森林公安分局及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5、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林业局在木材运输证证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市林业局对县林业局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木材运输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木材运输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林业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运输木材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无证运输、运输证件与实际不符、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市森林公安分局及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确保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批监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关于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临时使用林地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9.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省、市属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依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部门许可权限范围。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提交林权证、采伐去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说明、采伐小班登记表。审批后监管有无错伐、滥伐、及时更新等。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争取当地政府配合,联合基层站所,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是否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时限、数量、树种、方式,并按规定是否更新造林,并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到采伐现场、木竹检查站进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后对采伐作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对拉运木材来往车辆实施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存在少批多伐的行为;是否存在超面积采伐的行为;是否存在超期砍伐的行为;是否存在批东砍西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的采伐方式采伐的行为。填写《林木采伐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被检查单位有超期采伐、超范围采伐等违法行为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市林业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林木采伐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3.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以及采伐作业设计表;4.采伐指标批准文件;5.因特殊采伐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市林业局建立木材运输证各县区领取编号台账。

2、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4、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4、实施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市森林公安分局及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5、保障司法救济。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林业局在林业采伐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市林业局对县林业局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林业采伐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林业采伐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林业采伐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林业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市森林公安分局及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市林业局要高度重视林业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林业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林业采伐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林业采伐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严格追责。对临时使用林地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10.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为了规范营利性治沙管理活动,保障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设立,由省级下放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市级林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部门许可权限范围。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包括:治理申请;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结合营造林工程管理工作,对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已审批的营利性治沙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做好事中和事后管理。

2.及时查处有关问题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对各市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中的投诉举报进行严肃查处,并反馈查处信息。

3.组织开展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卷宗评查,督促全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权。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具体包括:治理地点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是否依法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资金是否有保障;治理方案是否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3.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实地检查,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是否与申报的规划相符,是否有其他违规行为等。

4.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等,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5.检查结果公开。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2、严格处置违法行为。对申请人未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以虚假材料骗取或通过贿赂手段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许可的,市级林业主管机构将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4、保障行政复议诉讼。行政相对人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程序

1.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在每季度末,向省造林经营总站报送本季度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情况汇总表,报告每季度审批情况,做好跟踪检查。

2.强化绩效考核。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将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做好全程监管。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生态修复科。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市林业局对县林业局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木材运输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木材运输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林业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营利性防沙治沙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追责程序

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取或通过贿赂手段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许可或未按照申报方案开展活动情节严重的,市级林业主管机构将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审批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

(二)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扎实开展林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林业相关知识的认知,尤其是要重点宣传涉林法律。充分利用“爱鸟周”、“12.4宪法日”等集中宣传活动,使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四)严格追责。对临时使用林地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11.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依照法规、规章等规定,通过对植物检疫证书签发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阻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监管内容如下: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是否按照程序办理,是否依法公开检疫签证程序。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检疫签证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实施现场检疫,是否超越检疫签证权限和范围。.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活动进行检疫检查,查看管理相对人是否持有《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是否有效,与《植物检疫证书》同行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1、申请人是否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2、申请人是否持有与运输的植物相符的检疫证书

二、 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  监管措施

1、实施监督检查。一是采取查阅资料 ,核对植物检疫证书是否按照检疫要求书的要求实施了检疫;二是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后对需要检疫实施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检查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携带检疫性、补充检疫性及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查结果由当事人确认签字。

2、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与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加强对林业检疫机构检疫签证许可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内检疫签证许可实施和检疫检查合法、规范,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森林植物检疫监管机制。

(二)监督程序 

1.受理申请。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材料。检疫员对申报检疫的植物及产品的种类、数量、产地情况是否进行核对,审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检疫要求书》是否一致。

3.实施现场检疫检查。检疫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森林植物检疫员向被许可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场查验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经过检疫,《植物检疫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必要时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或抽样检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依法采取查封、销毁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是否指定专职检疫员具体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签发,除按规定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可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以外,签证是否规范,是否有越权发放《植物检疫证书》等情况。

5.建立监管档案。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建立检疫签证和检疫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签证合法性文件。2.签证工作人员的检疫员资质证明。3.检疫实验室主要检疫仪器、设备目录。4.《植物检疫证书》存放专人保管,旧证、新证整齐存放。5、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各种检疫记录、检疫单证等。6.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建立本辖区内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监管档案。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个人和组织发现发放《植物检疫证书》单位有违法违规活动的,有权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举报,对受理的签证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群众举报的检疫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3、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对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人员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报检人发放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报检人不发放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植物检疫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是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无证运输植物的,参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市森林公安分局及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宣传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严格追责。对临时使用林地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12.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部门许可权限范围。审查林木子是否是珍贵树木种子;是否是本级政府限定收购的林木种子;是否按技术要求进行种子检疫等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办理许可过程中是否开展了使用林木种子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是否予以处罚;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材料审查。林木良种证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证明材料等。

2、受理告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3、结果决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审批意见。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意见,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审批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具备林木种子生产资质的结论性意见和对林木种子的具体要求。

4、信息平台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许可决定,推进行政许

可信息的互联互享互通。

5、联动监管。加强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当地工商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等,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3、跟踪问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跟踪检查,明确跟踪检查内容和方式,督促整改落实,提升监管效果。

4、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5、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探索制定鼓励举报制度,建立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按规定兑现奖励。

6、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7、 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8、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2、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3、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4、实施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市森林公安分局及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5、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林业局在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植物检疫条例》、《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审核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经审批临时使用林地或虽经批准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市森林公安分局及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确保临时征用、占用审核、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33.征收植被恢复费(2-10公顷临时占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3〕108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综〔2015〕2241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分成进行监管。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市林业局负责用地单位森林植被恢复费(2-10公顷临时占用林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是按照占用或者征收不同等级的林区林地,分别由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宿州市林业局只负责临时占用林地2-10公顷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

1.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权力行使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按程序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实施会审制度。

4. 市林业局林政资源部门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落实规范化要求。并对材料中提出的现场进行勘察核实。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科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6.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及时公布备案信息。

7.根据监管需要,梳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列明主要监管依据,审批结果,申报单位、县级单位、市级林政资源站、财务科予以公示公开。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受理应缴费企业提交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用地单位书面申请及林地申请报告;②用地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③建设项目批件;④林地权属证明;⑤林木、林地补偿费协议书;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⑦森林植被恢复措施;⑧其他相关材料(有关证明、图纸)。由市林业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市林业局林政资源站负责对市局审核审批2-10公顷临时占用非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项目核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局财务科负责市级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林政资源管理站负责审核上报省林业厅审核审批的占用林地项目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局受理单位对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宿州市林业局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通知书》,同时抄送局财务科;财务科收到《宿州市林业局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通知书》后,应进行序时登记。

3.局财务科在收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执收银行提供的申请人预缴到账信息,与《宿州市林业局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开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1-4联交由申请人去执收银行办理预缴款到账确认手续。

4.局财务科收回申请人经执收银行签章确认的缴款书1-4联后,向申请人出具发票联,并将发票联复印件交由申请人提供给局受理单位。

(二)监管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市林业局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受理应缴费企业提交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用地单位书面申请及林地申请报告;②用地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③建设项目批件;④林地权属证明;⑤林木、林地补偿费协议书;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⑦森林植被恢复措施;⑧其他相关材料(有关证明、图纸)。由市林业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核定征占用林地面积。

市林业局根据受理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核查征占用林地面积,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根据收费标准开具票据,征收入库。

根据审批意见,按照占用或者征收不同等级的林区林地,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开具专用票据交于申请人,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国库。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核查监管。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市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宿州市林业局负责对县区林业局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进行定期督促和现场核查。

2.审计监管。根据征费工作需要,开展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稽核审计,由市审计局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监管程序

1.使用林地项目申请未被许可时,局受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通知局执收单位;局执收单位自收到占用林地项目未被许可通知的相关退款手续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提交申请人预缴款退款手续,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将预缴款退予申请人。

2.局受理单位应及时对已缴款的许可项目进行确认并提出市、县(市、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额度清单,书面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提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市级入库及县(市、区)分成返还手续。

3.市执收单位定期与执收银行、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对账,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完整、安全。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林政资源管理站、财务科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3、追究程序。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核定,擅自减征、停征、免征、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2).不按规定,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3).不按规定开列票据,或提供虚假票据的;

(4).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临时占用林地(2-10公顷)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3.追究程序。

拒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规定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市林业局要高度重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临时使用林地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34.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本细则所称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是指市林业局对省林业厅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审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对象是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宿具体由宿州市局资源站牵头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配合,技术工作由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等相关技术单位或人员承担。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部门许可权限范围。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项目申报过程中,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申请二级古树和名木移植审批许可时,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程序

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厅是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机关,省政府是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批机关。

1、申报资料审查 按照隶属关系,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再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林业局申报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原由、改变使用权规模、发展目标、建设任务以及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

2、组织和报批监管 市林业局组织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按程序上报省林业厅审核。

3、结果反馈 对于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对于省政府的审批结果也及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4、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市林业局纪检机构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隶属关系,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变更国有林权证,重新编制林业发展规划和修订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强化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措施。

2、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在获得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批后,对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3、保障行政复议、诉讼。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在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的;在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采伐相关单位。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对未经审批改变国有林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市县区林业局要把森林资源监管放在首位,实行跟踪督查,确保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后森林资源安全。

(三)加强宣传工作。认真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营造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浓厚氛围,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

35.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人造板定点企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部门许可权限范围。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1、是否符合利用疫木造纸、制造人造板定点加工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相关标准从事疫木加工活动;

3、是否按申报书和省厅资质批复进行疫木除害处理;

4、企业对疫木安全利用管理执行情况和档案建立情况,是否建立专门的疫木进出登记台帐,质量检测档案和企业周围松林监测记录;

5、是否按规定加盖防伪标识(针对板材企业);

6、是否建立一模进货、加工利用登记台账;

7、加工剩余是否焚烧;

8、企业相关制度是否完善。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日常监管。结合检疫执法工作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重点核查已核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核准程序是否规范,做好事中和事后管理。

2、风险监测。及时查处有关问题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对核准备案审批中的投诉举报进行严肃查处,并反馈查处信息。

3、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完善备案企业体系建设,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审批和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4、受理举报、投诉。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疫木加工人造板利用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二)监管程序

1、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具体包括: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企业否符合利用疫木造纸、制造人造板定点加工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申报书和省厅资质批复进行疫木除害处理

2、现场检查。通过实地检查,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是否与申报的规划相符,是否有其他违规行为等。

3、被许可人按照通知要求向检查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登记项目变动情况;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经营档案建立情况;松材线虫检测设备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个人和组织发现发放《植物检疫证书》单位有违法违规活动的,有权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举报,对受理的签证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群众举报的检疫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3、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4、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2、追究依据

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第十四条: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134号)第十四条。

3、追究程序

非法或不按规定加工松材线虫病疫木的,参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市森林公安分局及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确保行政许可审批监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关于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临时使用林地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36.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本省确定给予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申请补偿。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市级林业主管机构应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申请人应提出受害人身份证明和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报告。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重点核查已批准的补偿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核准程序是否规范,做好事中和事后管理。

2、及时查处有关问题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对各县区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审批中的投诉举报进行严肃查处,并反馈查处信息。

3、组织开展审批卷宗评查,督促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核职权。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具体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否符合真实存在;是否非法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是否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等。

3、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实地检查,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是否与申报的规划相符,是否有其他违规行为等。

4、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等,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5、检查结果公开。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严格处置违法行为。对申请人未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以虚假材料骗取或通过贿赂手段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许可的,市级林业主管机构将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3、保障行政复议诉讼。行政相对人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程序

1、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在每季度末,向省造林经营总站报送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情况汇总表,报告每季度审批情况,做好跟踪检查。

2、强化绩效考核。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工作考核,做好全程监管。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宿州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林政资源管理站。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森林经营方案核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补偿决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补偿决定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补偿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林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补偿申请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补偿申请,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不符合办法规定;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挑逗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非法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非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取或通过贿赂手段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许可或未按照申报方案开展活动情节严重的,市级林业主管机构将撤销核准备案,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审批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抚育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森林经营方案核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加强宣传。扎实开展林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林业相关知识的认知,尤其是要重点宣传涉林法律。充分利用“爱鸟周”、“12.4宪法日”等集中宣传活动,使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37.森林经营方案的核准和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森林经营方案是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科学化和精准化重要依据,根据全国森林质量提升工作会议安排,建立全国、省、县三级森林经营规划体系,市级林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经营方案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市级林业主管机构应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申请人应提供森林经营方案,提出核准和备案申请,并按照方案实施森林抚育。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结合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工作,对森林经营核准和备案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已核准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核准程序是否规范,做好事中和事后管理。

2、及时查处有关问题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对各县区森林经营核准备案审批中的投诉举报进行严肃查处,并反馈查处信息。

3、组织开展森林经营核准备案审批卷宗评查,督促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核职权。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具体包括:森林经营方案实施地点是否符合实施标准;森林经营措施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投入是否有保障;经营方案是否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3、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实地检查,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是否与申报的规划相符,是否有其他违规行为等。

4、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等,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5、检查结果公开。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严格处置违法行为。对申请人未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以虚假材料骗取或通过贿赂手段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许可的,市级林业主管机构将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3、保障行政复议诉讼。行政相对人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程序

1、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在每季度末,向省造林经营总站报送本季度森林经营核准备案情况汇总表,报告每季度审批情况,做好跟踪检查。

2、强化绩效考核。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森林经营方案核准和备案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做好全程监管。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宿州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林政资源管理站。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森林经营方案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森林经营方案核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森林经营方案核准备案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核准备案森林经营方案决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备案森林经营方案决定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森林经营方案核准备案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核准备案森林经营方案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森林经营方案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森林经营方案核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森林经营方案核准和备案机关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核准和备案,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宿州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林政资源管理站。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森林经营方案实施地点不符合实施标准;森林经营措施不合理;资金投入没有保障;经营方案未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取或通过贿赂手段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许可或未按照申报方案开展活动情节严重的,市级林业主管机构将撤销核准备案,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审批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抚育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森林经营方案核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加强宣传。扎实开展林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林业相关知识的认知,尤其是要重点宣传涉林法律。充分利用“爱鸟周”、“12.4宪法日”等集中宣传活动,使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38.捕猎、出售、收购、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捕猎、出售、收购、利用、人工繁育许可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签订管理责任书,加强定期、随机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捕猎、出售、收购、利用、人工繁育行为,确保野生动物资源的到有效保护

(一)对单位施政情况进行的监管

1、审查是否落实窗口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和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2、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部门许可权限范围。

3、做出审批决定后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4、是否有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相关行为进行的监管

1、申请许可证时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2、是否有超越许可范围捕猎、出售、收购、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监管措施

1、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工作。对申请猎捕、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认真审核。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未核准、审核未通过就擅自进行捕猎、出售、收购、利用、人工繁育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涂改、伪造、变造或买卖审批有关材料或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反馈查处信息。

3、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

(二)监管程序

1.材料审查。审查捕猎、出售、收购、利用、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实施捕猎、人工繁育的工作方案、种类、数量、地点、时间、期限、工具和方法等说明材料,捕猎行为地县级或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捕猎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出售、购买的运输手段中是否安全可靠,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来源。

2.规范审批行为。

(1)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就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作出说明。

(2)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提所申请行为县级或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捕猎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3)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2、信息平台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核发的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信息,推进行政许可信息的互联互享互通。

(二)监管程序。

1、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按照时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政务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选已作出的审批事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过程全记录,以备复查。

2、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森林公安局。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解释。

3、追究程序

加强层级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申请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追究程序。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猎捕野生动物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追责,行政审批监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严格追责。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