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2301-00014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05 09:2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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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

来源:宿州市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5 09:2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9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定收购林木种子许可”,下放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木种苗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木种苗管理站(0557-3928307)

2.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自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八条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出前一个月按照调入省对检疫的要求到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0557-3929120)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森林植被恢复费

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4.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三十八、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 号)规定。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草原植被恢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5.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0557-3925603)

6.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服务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业局生态修复科(0557-3929973)

7.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一、办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0557-3925603)

8.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0557-3925603)

9.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10.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11.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防火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市林业局防火科(0557-39229035)

12.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防火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市林业局防火科(0557-39229035)

13.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防火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市林业局防火科(0557-39229035)

1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15.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采取移植保护措施:(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报经批准后予以移植。

第二十一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移植申请书;(二)移植方案;(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后,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办公室(行政服务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查,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0557-3929079)

16.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乡镇政府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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