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2308-00001 信息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5-03-05 发布日期: 2025-03-05 16:4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林业批准服务指南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林业批准服务指南

来源:宿州市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3-05 16:4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9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621日国务院批准,19857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清单

1、**项目**县林业局初审文件

2、**项目**县林业局现场查验表后附疑似违法图斑一览表和影像图

3、**项目用地单位资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4、**项目**县使用林地申请表

5、**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6、**项目使用林地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7、**项目用地红线和拟使用林地有关矢量数据

8、**项目其他相关材料

9、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仅限临时使用林地)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八、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2.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三十八、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 号)规定。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清单

暂不明确,无省级文件通知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草原植被恢复费

八、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市属国有场、圃林木采伐。(其他已赋权到县区)

四、申报材料清单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

(二)林木所有权证明;

(三)如属于退耕还林、公益林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4.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8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生态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表;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治理协议;治理方案;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

宿州市林业局生态修复科(0557-3929973

5.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一、办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清单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活动许可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6.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防火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清单

野外用火申请表和预防措施说明文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

市林业局防火科0557-39229035

7.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防火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清单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施工活动审批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

市林业局防火科0557-39229035

8.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防火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清单

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

市林业局防火科0557-39229035

9.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清单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报告

2)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3)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项目方案

4)申请人为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政资源管理站对材料进行审查,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0557-3925603

10.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121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采取移植保护措施:(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报经批准后予以移植。

第二十一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移植申请书;(二)移植方案;(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后,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清单

移植申请书;移植方案;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查,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及监督投诉方式

宿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0557-392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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