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2310-00012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0-27 发布日期: 2023-10-27 09:1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来源:安徽省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0-27 09:1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9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911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王清宪

2023921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有效实施,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现决定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安徽省关于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的处分规定》。

一、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承担森林植物检疫具体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县(市、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二)删去第三条中的“木竹检查站、林业站”。

(三)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产品(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生产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第五项修改为“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检物品”。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全省疫情变化,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修订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建议。对新发现、新传入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对新发现、新传入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除治和特大疫情,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应当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者调入。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调入省对检疫的要求到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禁止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调往其他地方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

“在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严禁用应检物品作包装、铺垫、建筑和家具材料。”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植物检疫证书》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检疫员签字,加盖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专用章后生效;调往外省的,应当加盖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专用章。”

(八)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从国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林草种子、苗木,应当事先到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填报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审查合格后核发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应当列入引进合同或者协议书。货物到达我国口岸后,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凭审批单向口岸海关申报,经检疫合格,方可引进。引进的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隔离试种的,应当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或者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确认的地点,按照规定隔离试种。隔离试种后,经当地检疫机构检查确无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当作除害处理或者销毁,费用和损失由引进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九)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也可参加当地的木竹检查站等有关检查机构,对装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车船进行检疫检查”。

(十)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封锁、除治和扑灭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所需的紧急防治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十一)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略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改的背景。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动地方防治检疫立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近年来,《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先后修订,《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部分内容与之不相一致,有必要及时修改。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完善了哪些森林植物检疫管理制度?

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自1989年出台《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来,我省先后进行了五次修订,为我省规范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决定》针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是减少应施检疫范围。将部分胶合板不再列入应施检疫范围,促进人造板产业发展。

二是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对新发现、新传入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以及发生特大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和报告程序,作出规定。

三是修改紧急防治费用承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封锁、除治和扑灭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所需的紧急防治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同时,取消了森林植物检疫收费。

四是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法律责任条款,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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