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2310-00018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3-10-20 发布日期: 2023-10-20 17:4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安徽省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0-20 17:4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9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新修订的《森林法》,有多个条款涉及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树木补种问题。新法实施以来,基层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频繁反映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树木补种标准不明确,所需费用难以确定,给林业行政执法造成困扰。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亟需出台相应的文件予以规范,为基层执法提供依据。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于202183日印发,当时标注的有限期为2年,文件逾期后须重新修改印发。原《实施意见》规定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中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6-9元)执行,该办法于2022年修订后,取消了土地复垦费的收费标准,原《实施意见》规定费用标准也与上述规定不相适应。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意见》的出台能够解决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畅开展,有力打击林业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提供了重要支撑。通过对相关费用设定标准,可以有效控制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既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为履行。

四、修改的过程

为做好文件的修改起草工作,我局对9个省出台的实施意见进行梳理借鉴,于2023421日、84日两次书面征求市和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收到修改意见12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6,形成《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安徽省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于2023731日至92日,在局网站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进合法性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工作目标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六、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主要包括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涵义、恢复原则、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以及恢复期限。

二是明确了补种树木的标准。主要包括补种原则、补种地点、补种工序和质量要求以及补种期限。

三是细化了罚款标准。包括自行恢复、补种所需费用,处以罚款时执行的费用标准和代为履行的费用三项内容。自行恢复、补种所需费用和代为履行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为便于行政处罚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对处以罚款时执行的费用标准予以具体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综〔20152241号)执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20-30元,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30-40元,林地无保留土层的按每平方米40-50元执行。如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应当按实际成本计算

七、创新举措

《实施意见》内容全面,涵盖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完成过程,细化了罚款标准,可操作性强,为基层执法顺畅开展提供了支撑。

八、保障措施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省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解读人:森林资源管理处副处长 王长利

解读机关:森林资源管理处

咨询方式:0551-6263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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