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2312-00006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3-12-08 发布日期: 2023-12-11 18:19
文  号: 自然资调查函〔2023] 3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来源:国家部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11 18:1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资源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调查处、林业和草原局资源处,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直属院,大兴安岭、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林业(森工)集团资源处(部):

根据各地反映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落实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部调查司、局资源司认真梳理归纳,形成问题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把握。


附件: 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解答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资源管理司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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