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2312-00016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05 08:1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林业局2023年动态调整情况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林业局2023年动态调整情况

来源:宿州市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5 08:1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9

序号 事项属性 事项名称 调整理由及方式 设定依据
1 行政许可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列入“三有”名录的除外) 修改事项名称 原设定依据: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新设定依据:第二十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新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行政征收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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