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2311-0001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3-07-12 发布日期: 2023-08-01 10:33
文  号: 林资函〔2023〕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25603

宿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01 10:3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9

宿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按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通知》(林护函〔2022〕12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工作,我局编制《宿州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林业局

2023年7月12日


抄送:安徽省林业局

宿州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预案目的

坚持以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为中心,规范指导全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事件,及时、有效监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做到“早监测、早报告、早隔离、防扩散”,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对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全市林业行业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市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对公众生命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级、省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监测与处置等配合工作。

1.4.2 坚持依法应急、属地为主。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行业部门监测应急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协作、资源共享、措施联动等,统一调度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4.3 坚持科学评估、快速反应。依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物种特性、疫病类型、危险程度、发生范围等,预测评估疫情发展变化形势,作出技术分析和趋势判定,以疫情源头防治为目标,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群防群控的防控隔离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精准有序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4.4 坚持主动预防、群防群控。贯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早期监测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宣传,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现和报告,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本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组织体系分设市级应急指挥组织、地方应急指挥组织、基层突发疫情监测组织、处置预备队、专家技术指导组等。

2.1 市级应急指挥组织

宿州市林业局设立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小组(下称指挥小组),由市林业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林政资源管理站、市林业局办公室、市森林防火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市林业科技推广站、市夹沟国有林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政资源管理站。

2.2 地方应急指挥组织

地方指挥组织由各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设立。

2.3 基层突发疫情监测组织

地方应急指挥组织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野生动物救护收容机构、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等,结合工作职责,组建基层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联合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2.4 应急处置预备队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分级组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做好参与、协助本区域或跨区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准备。

2.5 专家技术指导组

根据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技术指导组,为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6 应急指挥组织职责

2.6.1 市级应急指挥组织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与安徽省林业局应急组织指导下,依法指挥全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市应急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应对全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和相关决策;

(二)分析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向安徽省林业局、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负责向安徽省林业局、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和处置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负责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知识普及;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警机制。

2.6.2 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政资源管理站: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牵头做好应急处置事宜及指挥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林业局办公室:负责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协调、应急物资的运输调配及相关后勤保障;协调疫情应急处置和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对市应急指挥小组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市林业技术推广站:配合组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科学研究,普及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等科技知识。

市夹沟国有林场:负责省级疫源疫病站监测,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和应急技术培训等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防控等技术性支撑工作。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配合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应急防控技术性指导工作。

市森林防火科:配合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和应急技术培训。

2.6.3 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政资源管理站,作为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办事和命令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防控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二)接受市委市人民政府、安徽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的命令,传达市应急指挥小组的指令;

(三)负责组织编制应急监测防控工作方案实施应急预案及修订与演练工作;

(四)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及发布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提出突发应急时期防控监测措施建议,组织对疫源疫病动物的隔离、救治、采样、送检、掩埋、消毒等;

(六)负责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日常管理和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6.4 地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应急工作指示,建立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警机制;

(二)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负责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的决策、指挥和处理工作;

(三)负责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组报告疫情的预警、应急和处置等情况;

(四)负责本辖区陆生野生动物应急预备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五)负责本辖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布局设置、监测人员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

地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

2.6.5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技术指导组职责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技术方案、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

(二)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就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提出预警建议;

(三)反映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四)负责相关技术咨询指导、人员培训、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撑;

(五)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等提出建议。

3 突发疫情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监测管理办法),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对象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及其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人类及其饲养的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3.1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疫情流行趋势等情况,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2 分级标准

3.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一)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暴发Ⅰ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二)我国尚未发现的或者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

(三)全国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四)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一)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我省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发生同种较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三)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3.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一)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暴发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三)市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3.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Ⅰ、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以外疫病引发的疫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4 疫情监测与预警处置

4.1 疫情监测

市、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要充分发挥疫源疫病监测站、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基层林业站、生态护林员及志愿者的作用,实行监测联防,及时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或病症等异常情况。

各监测单位要确保监测人员到岗到位,切实做好管辖区域内日常监测工作,科学确定和布设监测点线,规范进行巡护和监测,真实记录陆生野生动物栖息、迁徙、集群等活动动态与非正常行为信息,及时统计汇总、分析、上报,确保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初始时,能快速、有序、准确地预警。

4.2 预警处置

按照属地监测防控为主的原则,市、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接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样,依据相关规定送至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同时做好现场封锁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邻近周边设置相应的警示性标牌,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预警情况。根据事态发展,适时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4.3 调查确认

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等级分级确认:疑似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别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徽省林业局及市、县(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确认;

疑似疫情发生地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调查或经专家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疑似突发疫情需上级确认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疑似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含病体与死亡)、时间、地点;

(二)疑似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种分布情况,及所在区域社区社会状况;

(三)历史疫情及疫源追踪情况;

(四)采取的确认技术处置方式(如调查、取样、分析、专家评估意见等);

(五)采取的防控预警措施;

(六)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4 疫情上报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需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本级兽医、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向辖区内可能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信息。

5 应急响应

按照“从快从严、快速反应,尊重科学、有效反应,保护优先、依法处置”原则,实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机制: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分别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徽省林业局及市、县(区)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启动。

5.1 应急启动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立即启动疫情应急预案,按照疫情等级确认应急指挥主体,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门及应急部门等报告、通报。

5.2 响应措施

确认发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陆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方案,相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快速查因溯源,确认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提出防控方案;

(二)组织应急处置预备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疫情监测、控制、隔离及疫病野生动物体的救治、无害化处理等,控制疫源疫情扩散,减轻危害威胁程度,参与社会救助、抢险及生态环境风险影响评估;

(三)启动疫情日报制度。疫情响应期,疫区所在地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启动疫情日报制度,每日16:00点向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上报当日疫情态势和处置情况,实行全天24小时专人值班应急;

(四)组织调配部门疫情防控物资、设备、设施、器具等;

(五)专业技术支撑。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专家技术指导组应集中行业专业技术优势力量,指导开展在当地政府领导、其相关部门参与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迅速确认发生疫情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及相关生物学和生态学信息,协助相关部门科学实施疫病控制措施。

(六)其他相关法规保障服务等措施。

5.3 现场应急解除

突发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疫情发生和蔓延的隐患已经消除,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应急解除应由疫情现场处置组和当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由确认疫情等级的部门或应急指导组宣布应急结束。上报解除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有可能存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等。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

评估报告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6.2 响应终止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分级程序报批,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6.3 表扬优扶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

对因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6.4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中不担当作为、乱作为,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未经授权私自泄露相关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信息的;对未经授权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突发疫情应急保障总体以属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为主,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发生区域,在属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指挥,跨两个行政区域以上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指挥;Ⅰ级突发事件原则上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协调开展。

7.2 经费保障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防控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物资保障

按照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样品采集、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因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应急处置需要,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用。

7.4 技术保障

建立省、市、县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专家库,依托科研院校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研究等,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7.5 人员保障

要保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伍的稳定。组建以专职监测人员为主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7.6 宣传保障

坚持科学宣传,宣传科学的原则,积极正面宣传,及时应对疫情舆情,解释疑惑,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2 演练与培训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培训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训演练,组织以基层单位、监测机构、专业人员等为主体的疫情防控队伍,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监测、巡护、救护、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8.3 评估与修订

应建立急预案要定期评估制度,要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9 术语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疾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非洲马瘟等。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如牛瘟、牛肺疫等。

Ⅰ、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2360-2014)。

受威胁区:指疫病从发生地通过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或者人为因素等传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区域。

现场封锁隔离:指对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发生现场,为防止无关人员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进入而采取的划定警戒线、人员看守等防止潜在疫病扩散蔓延的防控措施。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技术指导组专家名单

周立志  安徽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陈  伟  安徽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张保卫  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吴孝兵  安徽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吴海龙  安徽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学院

赵  凯  安庆师范大学

李永民  阜阳师范大学

赵金明  淮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陈锦云  淮南师范学院生物工程学院

王  松  安徽科技学院生命与健康学院

王桂军  安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吕顺清  黄山学院

刘昌利(女)皖西学院

张志忠  合肥野生动物园

许  鹏  安徽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于  超  黄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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